发布用户:撒旦 | 项目尺寸:0.00x0.00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
建筑面积:0.00 | 层数:0层 |
文件大小:1.82MB | 发布时间:2022-07-29 |
资料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寿光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寿光属于Ⅱ类气候区;根据《寿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年)》,至规划期末,寿光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 77万人,做为指标选取依据。
第2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寿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年)》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即寿光市市域范围。凡在此范围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参照《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
步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意见》相关内容执行,本规定不涉及相关内容。
第3条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4条 【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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