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用户:SJ915 | 发布时间:2019-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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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描述: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