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用户:撒旦 | 发布时间:2022-02-04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文件大小:0.04MB |
资料描述:
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在土地出让容积率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条 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盐城市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程序》(盐规[2012]88号)执行。
第六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1.容积率系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2.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并符合相关专项设计规范要求,超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影院、大型宴会厅、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因功能设计需要不受层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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