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用户:撒旦 | 项目尺寸:0.00x0.00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
建筑面积:0.00 | 层数:0层 |
文件大小:0.02MB | 发布时间:2022-02-11 |
资料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条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变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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