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用户:撒旦 | 发布时间:2023-03-07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文件大小:1.03MB |
资料描述:
1.总则
1.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厘清监督权力与责任,实现权责统一,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3 本规范列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点,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中的若干项进行抽查抽测,并可与相关标准规范配套使用。
2.监督组织管理篇
2.1监督的定义
建筑工程监督,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抽测的活动。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监测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等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抽测的活动。
监督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社会力量协助进行监督。
2.2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
监督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
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
监督人员,是指监督机构在职在编并经考核合格,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由监督机构聘请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3监督的范围
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结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期限:自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办结开始,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期限:自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手续办结开始,至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结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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